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人体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行业管理工作。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药店营业员单靠自己是无法提高销售业绩的,毕竟如果靠自然流量,那相当于是靠天吃饭,有客人来就有销量,没有客人来就没有销量,不管是什么店,想销量好,都要设计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经营模式,营销模式,宣传模式。
收银员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提升雨天销售:在收银台附近摆放与雨天关联的产品或促销赠送、换购的礼品,随时准备进行推荐, 以提高客单价。保持真诚的微笑,对每一位买单的顾客都做到多说一句话,即“二次推荐”,提高顾 客购物单价。
门店销售氛围渲染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门店销售业绩,因此必须围绕门店业绩提升这一核心问题来开展工作,同时应该将门店的产品促销活动融入门店销售氛围提升中去。
如何创造性的开辟药店赢利新模式?如何提高药店销售额,提升门店业绩?这些都是零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发展得越快,对门店店长的要求也就越高。
新开业店长,面临的是开拓市场,打开工作局面;长期经营不力的药店的新任店长,首要考虑的应是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销售额,扭转不利局面;对于店员人心涣散的药店,新店长则要把凝聚人心、增强向心力、执行力作为重点。
资历和潜力也是考量因素。对于资历较深、工作潜力较大的营业员,店铺会给予更多辅导机会和时间提高业绩,而不会轻易辞退。毕竟培养一名合格营业员也需投入成本,有一定资历更值得长期培养。 辞退成本考量。药店在做出辞退决定时,也会考虑该决定可能带来的损失和成本,如果辞退成本过高,也会尽量避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依法生产的药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职责分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生产活动;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在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相关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