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生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10-27 浏览次数:10

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罚则

法律分析: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未取得《备案批件》的,应当停止配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未取得《许可证》(第四类)的,不得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 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外,还会收缴卫生许可证。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药品可以委托生产吗

不可委托生产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这些药品由于具有特殊的药理作用或者生产过程的复杂性,不适合进行委托生产。

申请委托生产的范围,是注射剂、生物制品。但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安眠药属精神药品,由医生出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用量,也不得委托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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